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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水单位(二次供水)卫生许可审批制度
10-02-12 16:13:16 浏览数:
一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
责任单位:大庆市卫生局
责 任 人:大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预防性监督科、监督二科、审核证照科
二、审批权力行使依据
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四条:
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。
三、申请条件和审批标准
凡在大庆市内的集中式供水、二次供水单位(以下简称供水单位)需办理卫生许可证。
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、 经许可责任人对申请人的供水场所进行现场核查,对于符合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》、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有关规定的,经领导审批,颁发《卫生许可证》。
四、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
申办供水单位新、改、扩建项目《卫生许可证》需要提交的材料:
(一)卫生许可证申请书;
(二)预防性卫生监督材料;
(三)法人代表、负责人身份证和健康证复印件;
(四)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;
(五)平面图、方位图、流程图;
(六)卫生管理组织、卫生管理制度;
(七)检验设备器材材料清单(二次供水不提交此材料);
(八)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、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;
(九)新办项目需提交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复印件和涉水产品、消毒剂的卫生许可批件及检验报告;
(十)改、扩建项目需提交原卫生许可证。
变更供水单位《卫生许可证》需要提交的材料:
(一)卫生许可证申请书;
(二)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复印件或变更申请;
(三)法人代表、负责人身份证和健康证复印件;
(四)原卫生许可证。
延续供水单位《卫生许可证》需要提交的材料:
(一)卫生许可证申请书;
(二)法人代表、负责人身份证和健康证复印件; 
(三)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;
(四)原卫生许可证。
五、受理
许可责任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,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;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。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事项,说明理由,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。
六、审查与决定
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,对符合条件的,经领导审批,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;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,经领导审批,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,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七、公开公示
本制度和申请书文本在大庆市政府网站(
http://www.daqing.gov.cn)长期公布。
八、审核时限
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(检验、检测15个工作日不计在审核时限内)。
九、监督检查
执行《大庆市卫生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》。
十、责任追究
执行《大庆市卫生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》。
附件:供水单位(二次供水)许可审核工作流程图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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